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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村民实名举报遭遇霸民宅、骗补贴款为哪般

来源:新华焦点网 | 2022-08-04 18:17:00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小洋村四组葛兴海实名向媒体反映,盐城市大丰区某中学教师王某、朱某夫妇在葛某不知情的前提下,隐瞒事实真相,霸占其康居工程住宅两年多,大丰区某镇村建办工作人员葛某以欺骗的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小洋村四组葛兴海实名向媒体反映,盐城市大丰区某中学教师王某、朱某夫妇在葛某不知情的前提下,隐瞒事实真相,霸占其康居工程住宅两年多,大丰区某镇村建办工作人员葛某以欺骗的方法取得葛兴海的身份证、社保卡和密码,并伙同教师王某夫妻非法支取其康居工程补贴款227200元。2022年5月29日葛兴海再次到自己康居工程住宅依法要求王某夫妇退出该房,遭到无理拒绝,且朱某态度十分嚣张,并以“影响其休息”为由报警。

葛兴海陈述:八十年代初村集体实现第一轮土地承包之际,父亲为自己买了本组集体230平方米仓库作分家住宅,依法登记,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证。2017年12月5日葛兴海买了本村季自华家的二层旧楼房,2018年盐城市大丰区某镇村建办工作人员葛某对葛兴海说:“你把名下的仓库卖给我,2018年5月23日葛某以其父亲的名义,自己出资6.5万元买下该仓库,双方签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葛某承诺帮助葛兴海现住的旧楼过户,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规定:”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定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如该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于葛某父亲名下有100多平方的住宅且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依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地的规定,该仓库买卖不合法,过不了户,据《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内容无法律效应。

2021年12月28日,葛兴海去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购买的旧楼房进行过户,工作人员告之:你在大丰区小海镇康居工程定点地有一幢169.96平方米的住宅,因此你要过户该楼房依法规定,无法过户,房屋所有权仍属原房主,随时有可能被其主张权利。葛兴海与某镇村建办葛某因房屋无法过户交涉长达八个月之久,期间葛某语音陈述:“你不吱声,我慢慢帮你办理过户,你现在说开了,不好办,同时豪横地说,我警告你,现在办不起来。”

基层政府村建办工作人员,熟悉国家的法规,明知相关房屋无法过户,为何还要欺骗百姓?其购该房的利益点他一清二楚,为了相关利益,企图不择手段违法过户,那豪横的工作态度是否证实其一贯的工作作风?法律是严谨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并非虚名。

葛兴海查实,自己名下的康居工程住宅已被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某中学教师王某夫妇居住两年多而不知情,又因某镇村建办葛某以仓库过户为名向葛兴海索取身份证、社保卡和密码,大丰区农商行小海镇支行葛兴海资金流水佐证,2020年1月23日老师王某分五次支取葛兴海银行账户康居工程房屋补贴款227200元的事实。葛兴海陈述:我与某中学教师王某夫妇素不相识,无任何协议和授权行为,他们有何权利霸占我169.96平方米的康居工程住宅及该房国家所贴补款227200元被他们违法支取,隐瞒事实真相长达两年多。

依据《盐城市大丰区政府关于农村康居工程集中居住点试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集中居住点宅基地,应资格审查。(一)农村村民持相关资料向集中居住点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资格审查。王某夫妇系某中学教师,身为公职人员,并非大丰区小海镇小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主体资格申请本康居工程条件,依法认定王某夫妇入住葛兴海康居工程住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于康居工程申请的一些列资料,葛兴海认定自己一无所知,那么该工程住宅的申请、核查、报备相关单位责任人是怎样规范的?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政府关于农村康居工程集中居住试点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康居工程房屋补助资格审查认定,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均为原宅基地所在村登记户口,该法规定王某夫妇不仅无主体资格主张该房屋康居工程补偿款,又因隐瞒事实真相,霸占并入住他人住宅和违法领取他人房屋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依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满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1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个人诈骗数额达2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非法入侵住宅罪: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影响他人生活和居住安宁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身为人民教师和共产党员的王某夫妇,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7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该条例29条规定:党组织在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并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每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经常对其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严禁为一己私利违反党的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清正廉明,依法办事,切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致政府失去公信力,侵犯群众权益,最终损人害己。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本人财物的,除依法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应当退回所有人的或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该法律认定了盐城市大丰区某中学教师王某夫妇应依法退还葛兴海具有康居工程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和该房补偿款。

葛兴海陈述:因自己合法权益遭到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王某夫妇的侵犯,其恶劣、粗暴的态度,伤透了我的心,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力,该事件己向盐城市大丰区纪委依法举报。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某中学教师夫妻,某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本应依法俸公守节,为民服务,而不是寻机敛财,鱼肉百姓,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本网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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